外交部宣布於民國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期間試辦泰國及汶萊國民來臺停留30天免簽證措施
- 發布日期:2016-08-01
- 發布單位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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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須具備之條件如下:
(一)持有泰國或汶萊普通護照,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;
(二)持有回程機(船)票或至下一目的地之機(船)票及有效簽證;
(三)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。至於持有泰國或汶萊緊急或臨時護照者,可於抵達我國國際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,停留期限亦為30天,應備條件同上。
為促進外國旅客來臺觀光及彼此民眾交流,政府決定先行試辦泰國及汶萊人民來臺免簽證措施,試辦期限為一年,屆期將視成效決定是否延長辦理。此外,政府將持續促請泰國及汶萊基於互惠原則,儘速同意予我國民免簽證待遇。